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河市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孙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DXG4Y6W。
法定代表人:周长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璨锋,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的房间C30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PQHB75。
法定代表人:尹连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良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三河市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三河市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三河市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三河市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双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