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程永春,男。
被执行人:俞煜康,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永春与被执行人俞煜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俞煜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俞煜康的银行存款107.48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