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张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丹与被告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3449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多次在原告所经营黑山县伊人林服装店赊购服装,合计金额:1344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证据情况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供的销售小票12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店内赊购服装欠款情况。2、原、被告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服装款的金额及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的情况。3、证人牛某证言证实被告在其打工的伊人林服装店赊购服装的事实。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伊人林服装店为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黑山县伊人林服装店为原告与其丈夫王羚群投资的独资企业。被告张迪于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共在该服装店赊购服装6次,分别为:2020年5月7日购买服装金额为3702元,2020年5月17日购买服装金额为1372元,2020年5月13日购买金额为1232元,2020年4月26日购买金额为1007元,2020年4月25日购买金额为836元,2020年4月15日购买金额为5300元,以上金额总计为13449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服装店内购买服装,原告已按约定将货物交给被告,被告即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给付货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给付货款的行为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姜丹货款134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张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