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宁县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军鹏,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贺秀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宁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以养羊为由,从申请人单位贷款29000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按月结息,月利率12.216‰,2013年5月24日到期,贷款发放当日申请人支付了所有贷款。截止2020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贷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未归还,已形成不良。被申请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贵院支持我公司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贺秀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
申请费175元,由被申请人贺秀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