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美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号。 被告:邓爱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化县马路镇振兴街*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杨美绿与被告邓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美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爱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美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邓爱云于2019年9月27日向原告杨美绿借款297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将工资卡抵押给原告,承诺每月发放工资时还原告2000元,在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7日分别还了150元后,至今未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邓爱云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27日被告邓爱云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97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97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300元,之后未再向原告偿还借款。截至2021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9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借款后原告已给予被告一定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借款,原告起诉之日应当视为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被告现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邓爱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美绿借款本金2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邓爱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新宇 审 判 员  张 珺 人民陪审员  王皓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段方献 书 记 员  夏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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