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才让当周,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同德县。
被执行人:德乾多杰,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同德县。
被执行人:陈顺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同德县。
被执行人:李毛吉,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同德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让当周与被执行人德乾多杰、陈顺文、李毛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德乾多杰与陈顺文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毛吉自愿以个人工资收入来偿还本案全部债务,申请人才让当周也表示同意,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2执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哇赛加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拉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