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明宇,男,1993年3月7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范伟雄,男,1990年8月17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明宇与范伟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修武县公证处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明宇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伟雄归还借款967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范伟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拒收法律文书,5月7日由本人签收或代收。
2、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范伟雄里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因双方达成和解,故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6月9日、6月30日、7月1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车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
1、查明出被执行人范伟雄在保险公司有投保,故在2021年6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范伟雄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是被执行人范伟雄母亲范荣购买,故该保险应当予以解除冻结,本院于7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范伟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购保险强制退保后的折现价值3850.61已支付给申请人赵明宇。
2、查明被执行人范伟雄无工商登记信息、在焦作市公积金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范伟雄名下有宝沃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豫H×××××),故在4月30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范伟雄名下的宝沃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豫H×××××),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如不提出或预期提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后果。其它均未查出有效可控制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前往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范伟雄财产,调查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先后三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找被执行人范伟雄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与其父母同住,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范伟雄私下给付申请人赵明宇1000元。
五、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终本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96700元,未能实现债权为92119.38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