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濮阳市德信家禽放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韩张镇东500米安济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399591163N,法定代表人:赵少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乐丹,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1611349167。 被申请人:连怀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德信家禽放养有限公司诉被告连怀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德信家禽放养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连怀伟名下的房产(位于濮阳县)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金额6169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德信家禽放养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连怀伟名下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连怀伟名下的房产(位于濮阳县)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金额61690元,保全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保全期间禁止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保全费637元,由原告濮阳市德信家禽放养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重要提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连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但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续封申请的,保全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俊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