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邵志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江茂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志兰与被告江茂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邵志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茂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邵志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供了借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未归还,故于2020年8月19日给原告补写借条一份。借条出具后,被告仍未归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江茂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志兰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江茂堂负担。

原告邵志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茂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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