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
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廷,男,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博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梁青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杨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余诗忠,男,1964年12月11日出,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博卫、梁青玲、杨红、余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已与被告就贷款偿还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