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晨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孙福会(孙秀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晨利与被告孙福会(孙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晨利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福会(孙秀玲)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晨利撤回对被告孙福会(孙秀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晨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