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树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术霞,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树和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术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树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支付原告李树和劳务费2475元;2.诉讼费用由王**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份,李树和跟随王**从事修理下水道等零工工作,每天150元,工作完成后,王**尚欠李树和十六天半的劳务费共计2475元。李树和多次催要,王**拒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5日,王**为李树和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术河工资款2475元。该欠条原件由李树和持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李树和陈述其跟随王**干零活,王**欠付其劳务费2475元,并提交欠条为证,王**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履行债务。李树和要求王**支付劳务费2475元,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偿付原告李树和2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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