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亚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陈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钱亚运与被告陈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亚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钱亚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海燕立即支付其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费637.81元、燃气费587.52元;赔偿墙面、地板维修费5300元;支付违约金39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钱亚运将其位于瑶海区出租给陈海燕,约定租期一年,租金为3900元/月。合同签订后,双方就租赁房屋情况进行了当面交割,并约定租赁使用期间的水电费由陈海燕承担,并就其他违约情形作出约定。2021年3月,陈海燕突然搬离出租房屋,钱亚运进入房屋察看发现陈海燕在租赁期间,未尽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房屋墙面、地面受损严重,双方就修理赔付协商未果,另外,陈海燕拖欠水电使用费637.81元,燃气使用费587.52元。依照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陈海燕退租应当支付一个月租金即3900元作为违约金。钱亚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陈海燕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8日,钱亚运(甲方)与陈海燕(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租赁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合同约定:该房屋仅为居住使用,入住人数4人;每月租金3900元;按季支付房租,每期房租提前10天支付到指定账号;房屋保证金3900元,租赁期满且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无损坏,相关水电物业费用结清后,无息返还;租赁期间应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有限电视、宽带费等相关费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乙方应接照合同月租金的1倍支付违约。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直到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退租;(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损坏房屋,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3)拖欠房租超过一天以上,拖欠水电物业费,多次催缴,故意不缴的行为;(4)租住期间严重扰民影响邻居正常生活或擅自养宠物导致房间异味等。甲方交付房屋时家具家电和相关设施一切完好,3日内有问题甲方承担相关维修责任和费用,如果乙方不承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赔偿给予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钱亚运向陈海燕交付了房屋,陈海燕于2021年3月搬离房屋,拖欠水费516.6元,电费121.21元,燃气费587.52元。陈海燕在租赁期间导致室内地板、屋顶、墙壁受损。另查明,钱亚运被邻居告知房屋被改成麻将室,影响居民休息。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缴费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钱亚运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海燕应当按约定支付水电、燃气费,共计1225.33元。陈海燕未按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受损,应当承担维修责任,但因钱亚运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付的维修费,本院酌情确定维修费为2000元。陈海燕将房屋另作他用,拖欠水电、燃气费用,经多次催缴至今未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一个月的租金3900元。但鉴于陈海燕已付3900元的保证金,可直接予以抵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钱亚运水电、燃气费1225.33元,维修费2000元,合计3225.33元; 二、被告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钱亚运违约金3900元(已与保证金3900元抵销); 三、驳回原告钱亚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海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安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蔡烨烨书记员李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02民初8704号 原告:钱亚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陈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钱亚运与被告陈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亚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亚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海燕立即支付其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费637.81元、燃气费587.52元;赔偿墙面、地板维修费5300元;支付违约金39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钱亚运将其位于瑶海区出租给陈海燕,约定租期一年,租金为3900元/月。合同签订后,双方就租赁房屋情况进行了当面交割,并约定租赁使用期间的水电费由陈海燕承担,并就其他违约情形作出约定。2021年3月,陈海燕突然搬离出租房屋,钱亚运进入房屋察看发现陈海燕在租赁期间,未尽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房屋墙面、地面受损严重,双方就修理赔付协商未果,另外,陈海燕拖欠水电使用费637.81元,燃气使用费587.52元。依照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陈海燕退租应当支付一个月租金即3900元作为违约金。钱亚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陈海燕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8日,钱亚运(甲方)与陈海燕(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租赁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合同约定:该房屋仅为居住使用,入住人数4人;每月租金3900元;按季支付房租,每期房租提前10天支付到指定账号;房屋保证金3900元,租赁期满且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无损坏,相关水电物业费用结清后,无息返还;租赁期间应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有限电视、宽带费等相关费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乙方应接照合同月租金的1倍支付违约。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直到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退租;(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损坏房屋,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3)拖欠房租超过一天以上,拖欠水电物业费,多次催缴,故意不缴的行为;(4)租住期间严重扰民影响邻居正常生活或擅自养宠物导致房间异味等。甲方交付房屋时家具家电和相关设施一切完好,3日内有问题甲方承担相关维修责任和费用,如果乙方不承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赔偿给予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钱亚运向陈海燕交付了房屋,陈海燕于2021年3月搬离房屋,拖欠水费516.6元,电费121.21元,燃气费587.52元。陈海燕在租赁期间导致室内地板、屋顶、墙壁受损。另查明,钱亚运被邻居告知房屋被改成麻将室,影响居民休息。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缴费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钱亚运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海燕应当按约定支付水电、燃气费,共计1225.33元。陈海燕未按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受损,应当承担维修责任,但因钱亚运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付的维修费,本院酌情确定维修费为2000元。陈海燕将房屋另作他用,拖欠水电、燃气费用,经多次催缴至今未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一个月的租金3900元。但鉴于陈海燕已付3900元的保证金,可直接予以抵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钱亚运水电、燃气费1225.33元,维修费2000元,合计3225.33元; 二、被告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钱亚运违约金3900元(已与保证金3900元抵销); 三、驳回原告钱亚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海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翟安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蔡烨烨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