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彭振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思与被执行人彭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彭振民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思材料款15668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156685元材料款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待核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3434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的情况,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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