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btn_margin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芳草湖农场退休职工,住 新疆呼图壁县 。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英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芳草湖农场退休职工,住 新疆呼图壁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新,新疆芳草湖垦区芳草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春光因与上诉人窦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春光提供的涉案借条中,借款人处有黄永勇、窦英桂的签名,借条的左下部盖有五家渠梧桐融汇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窦英桂提供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居间合同》,合同的投资人是徐春光,居间人是五家渠梧桐融汇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案中,徐春光与五家渠梧桐融汇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永勇、窦英桂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五家渠梧桐融汇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永勇、窦英桂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假使徐春光是出借人,借款主体如何确定,这些基本事实一审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春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窦英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4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君 审判员 渠源 审判员 孙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