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住所地:偃师市华夏路22号。
负责人:万建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红、侯玉峰,该支行员工。
被告:铁晓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铁晓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与被告铁晓萌、铁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