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乔静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原告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杨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鹏、乔静波与被告杨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鹏、乔静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鹏、乔静波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75元,由原告赵鹏、乔静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