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
被执行人: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030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超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月25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黄**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证劵、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1月1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于2020年3月11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果均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无存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超,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黄**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超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764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为3764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