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联环球国际拍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401。

法定代表人:庄梦蝶。

被申请人: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主楼十六层1610室。

法定代表人:侯志忠。

审理经过申请人中联环球国际拍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球公司)以被申请人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身份向本院申请对中联国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中联国际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中联国际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现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委托拍卖超储积压物资、破产企业财产、房产、土地使用权、字画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及国家允许拍卖的其它商品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17年,中联环球公司与中联国际公司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主持调解,西城法院作出(2021)京0102民初16230号民事调解书,中联国际公司应退还中联环球公司70万元。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中联环球公司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城法院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经过两次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实际偿还欠款30万元,因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西城法院作出(2020)京0102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联国际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记机关为现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现中联环球公司对中联国际公司享有债权并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故中联环球公司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债务人中联国际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足额偿还到期债务,西城法院因此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中联国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中联环球公司申请对中联国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受理中联环球国际拍卖(北京)有限公司对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王继延

审  判  员   周熙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孙 燕

书  记  员   黄逸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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