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求索东路2号南湖商业广场706室。 法定代表人:廖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柳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柳蓉于2021年8月19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中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同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柳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立春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胡 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伏宇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