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甄盼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池心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甄盼盼与被告池心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心亮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甄盼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池心亮给付我混凝土款11 200元;2.诉讼费由池心亮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池心亮从我处购买混凝土88方,每方340元,加上泵费1200元,共计31 200元。当天,我将混凝土88方送到池心亮施工地点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九渡河村。2020年9月16日,池心亮给我转账20 000元,剩余混凝土款11 200元未支付。我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池心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甄盼盼因索要债务数次电话催促池心亮还款,在索要无果后,甄盼盼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甄盼盼提供的微信截屏显示:340一方88方1200的泵费,池哥啥情况啊!兄弟的上面催的紧等内容,对方语音回应:请把您的姓名给我发一下。之后通过微信转帐20 000元;甄盼盼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索要的金额为一万多元;甄盼盼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显示:供应单位,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车号4516供应量19立方米,到场时间7:15;车号4516供应量18立方米,到场时间12:00;车号4516供应量6立方米,到场时间15:05,车号4515供应量19立方米,到场时间7:40;车号958供应量13立方米,到场时间9:00;车号88供应量13立方米,到场时间空白。上述运输单有不同人员在签字栏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混凝土运输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甄盼盼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甄盼盼与池心亮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甄盼盼提供的微信截屏纪录显示了欠款种类及计算方法,池心亮对此无相反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信息内容予以确认,但甄盼盼对欠款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核定。池心亮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池心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甄盼盼欠款11 120元;

二、驳回甄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池心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甄盼盼负担1元(已交纳);由池心亮负担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池心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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