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良,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灿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灿诉被告邱灿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灿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 原告吴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确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利率1%,被告承诺于2021年4月1日前归还借款,如违约愿意承担因本案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故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2021年9月30日,被告邱灿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邱灿毅于2020年9月30日向吴灿借得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每月1分计算,本人承诺于2021年4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支付利息,否则本人同意一起争议纠纷案件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承担由此给出借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费用)。被告邱灿毅至今未还分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灿和被告邱灿毅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邱灿毅应履行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还应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灿毅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邱灿毅归还原告吴灿借款5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邱灿毅支付原告吴灿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邱灿毅负担。
原告吴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邱灿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