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桂林博望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16-2A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677702274A。
法定代表人:李洪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春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
被告:王俊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博望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臣、梁春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桂林博望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本院减半收取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