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小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凯里市。
被告:王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
审理经过
原告雷小平、被告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雷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雷小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