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家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 被申请人:裴慧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汪家红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裴慧慧名下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汪家红已提供保证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裴慧慧名下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金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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