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建波,男,汉族,1971年2月17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张敬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建波与被告张敬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敬敏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建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原告的借款18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以来向原告借款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给被告要款,被告不给为了原告的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欠原的借款,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敬敏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营超市,原告经营货物批发,被告从原告赊购商品。被告于2018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1日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据,载明欠原告货款980元、944元,后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偿还原告100元,并在欠据上注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为证。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现被告尚欠原告1824元至今未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敬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建波欠款18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敬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志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