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江鸿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海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芦淞区才山熟食加工厂,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曲尺乡栗塘村才山组黄水仁私宅。

经营者:谭海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株洲江鸿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海如、芦淞区才山熟食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204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海如、芦淞区才山熟食加工厂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江鸿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寿保险株洲分公司查询了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情况(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15800元(不含案件执行费、逾期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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