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小强罚金一案,本院(2019)陕71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小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 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多次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小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无股权、工商、保险、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小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二、本院通过其户籍地蓝田县交管大队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其名下奇瑞牌车辆已注销。

三、本院通过其户籍地蓝田县不动产局对被执行人张小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财产信息。

四、本院通过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张小强名下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无财产信息。

五、本院通过被执行人张小强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蓝桥镇圪塔庙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其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小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乔 冬 青

审 判 员 廖 亮

审 判 员 唐 卫 刚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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