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张润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张润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润泽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润泽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