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兰花,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盛月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