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加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海晏县甘子河热水村牧民,现住:海晏县甘子河乡热水村D19号。
被执行人冷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海晏县甘子河乡热水村牧民,现住:海晏县甘子河乡热水村D38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给被执行人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冷某某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对被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在其户籍所在地对其不动产、工商登记进行了传统查控,在其所属村委作了相关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冷某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了解,被执行人冷某某以给别人放牧为生,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要供子女上学,家中生活困难,无法偿还,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青2223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