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仁金,男,****年**月**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孟文海,男,****年**月**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仁金与被执行人孟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仁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孟文海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孟文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孟文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孟文海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孟文海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孟文海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孟文海开立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存款2664.77元已被本院划拨。截止2021年3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664.7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孟文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孟文海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孟文海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孟文海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仁金,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孟文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53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