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慧与被告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慧、被告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平支付宋慧工资7800元;2、被告罗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5日至8月6日,罗平诱骗宋慧以空股的形式入股湖北优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尚公司),一直未向宋慧支付工资。宋慧共工作78天,按每月3000元工资标准,应支付工资7800元。后罗平一直拒不支付工资,宋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罗平辩称:1、宋慧与罗平之间没有雇佣关系;2、宋慧是以工资入股的形式加入优尚公司,并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宋慧退出;3、因优尚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同,公司从未给任何股东发放过工资。综上,请求驳回宋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宋慧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优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职证明、考勤表等证据,被告罗平提交了宋慧与优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未签字的《协议》一份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至于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再综合予以评价。

本院查明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优尚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2日,罗平为优尚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5日,宋慧加入优尚公司;2020年6月8日,宋慧工商登记为优尚公司股东,占股份20%;2020年7月3日,优尚公司与宋慧签订《合作协议》,内容为宋慧以工资入股的方式入股,愿投6万元占股6%入股,每月以工资入股3000元,需要投入20个月,直至相应股份填充完毕,后期如果公司倒闭或宋慧离职或开除的情况下,宋慧将不再占有股份。后在优尚公司经营过程中,宋慧与优尚公司法定代表人逐渐产生分歧,宋慧打印出一份《协议》,要求职位由原来的行政总监更改为副总经理,工资由3000元/月更改为6000元/月等内容,优尚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平未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2020年8月6日,宋慧从优尚公司离职。2020年11月4日,宋慧就其工资款及借款等申请劳动仲裁,云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宋慧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慧与优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自愿以工资入股的方式加入优尚公司,该《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优尚公司亦将宋慧登记为股东。原告宋慧主张其系诱骗加入优尚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宋慧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签订合同时优尚公司实施了诱骗行为,对此依法不予采信。被告罗平虽为优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个人并未雇请原告宋慧以及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没有劳务关系。故原告宋慧要求被告罗平支付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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