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光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龙,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金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愉,曾用名王妮,****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系被告之女。
第三人:韩秀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光田与被告王金甫、第三人韩秀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光田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光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光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光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