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仕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拉孜县。
被告:马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陕**省汉中市**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仕华与被告马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仕华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仕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仕华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