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王天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刘宏生与王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刘宏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宏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刘宏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