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蒋朝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了(2014)昆刑三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朝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9个月;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2日。执行机关凌源第六监狱于2021年9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七次,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罪犯蒋朝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曾获表扬七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朝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朝军准予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