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元区建辉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388号华晨御园7栋107号。 经营者:易建辉。 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阳永安,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元区建辉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2021)湘0204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元区建辉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3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在株洲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档案馆查询了不动产信息(有房屋,但已经抵押或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1153060.77元(不含案件执行费等)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