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明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龙明宇盗窃罚金一案,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剑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9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龙明宇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60元,因被执行人龙明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明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至今未能联系上被执行人,且联系其家人也表示不知被执行人龙明宇下落并已与其脱离关系。本案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和措施:
一、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经四次查询被执行人龙明宇在银行和网络资金上仅有零星存款,无证劵、税务财产情况。
二、本院采取线下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龙明宇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龙明宇在贵州省剑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了解,被执行人从出狱后已外出,社区及家人无法联系,至今不知去向。
三、被执行人龙明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全部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在本次执行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明宇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29执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在网络平台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