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浩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张岱东路19排11号。 法定代表人:牛建春,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邓飞 ,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浩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以上账户合计冻结金额为375 704.46元。申请人北京浩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浩霖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375 704.46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 案件申请费2399元,由北京浩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裴凌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于雪娟 书 记 员 李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