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益阳市再超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9M。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益阳市再超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益阳市再超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中国XXX银行5XXXXX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50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志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校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