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金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原告:冼春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广西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滨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钦俤,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钟金生、冼春清与被告广西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钟金生、冼春清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金生、冼春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金生、冼春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由原告钟金生、冼春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