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某,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钱某,具体职业及现住址均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与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蒋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00元;2.判决被告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间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暂计算到起诉之日的欠款利息1487.5元。两项合计15487.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初,钱某以暂时需要资金承揽工程为由,向蒋某借款,蒋某于2018年2月6日将14000元借给钱某,钱某给蒋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在2018年底前还清。但经蒋某多次催要,钱某仍未偿还。为维护蒋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蒋某提交的钱某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向钱某进行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且经查证后也不能明确钱某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已交),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德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