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刘红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汉辉与被执行人刘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汉辉与被执行人刘红伟达成了长期履行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光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桂胜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