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部商品交易市场(平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良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部商品交易市场(平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部市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良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部市场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部市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部商品交易市场(平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部商品交易市场(平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立春 审 判 员 胡铁霞 审 判 员 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 进 书 记 员 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