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西街79号。

法定代表人:CREMADESPICOJOSEANTONIO。

委托代理人:牛亚宁,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沁园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显奇。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一案。济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1.被执行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欠款2821000元;2.被申请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82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4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申请人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3.本案仲裁费34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全部预缴,被申请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申请人)。因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

三、2021年1月13日,前往济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济国用(2013)第074号土地,济国用(2014)第031号土地(已开发完毕,不能处置),济渎商务中心:508、509、510、511、512、312房产。

2021年3月3日,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阶段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济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查到新的财产线索: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商铺:大中华城市广场2号、3号楼商铺120号、123号、214号、219号、224号、306号、319号。

为防止超标的查封,2021年6月29日,济源昆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查封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济国用(2013)第074号土地的申请,2021年6月30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济国用(2013)第074号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但该处财产在本案中属于轮候查封,不能处置。

四、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85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属于查封状态,本案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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