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福瑞南路西50号嘉铭综合市场A座1幢。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迪娜·托拉克,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丛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丛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06元,减半收取计388.03元,由原告新疆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