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永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坤、许学良(实习),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正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涛与被告陈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坤、许学良(实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涛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永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份,原告系建材销售个体户,被告陈正涛是工地包工头,被告承包的河渠,被告需要大量砂石料,被告找到原告后,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大量砂石料,约定用着支付着货款,通过双方结算,共用砂石料货款83000元,期间被告支付了20000元,还剩63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于2019年8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期限一个半月支付完毕。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被告辩称

被告陈正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建材销售个体户,2019年7月份被告承包的河渠工程需要大量砂石料,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砂石料,通过双方结算,共用砂石料货款83000元,期间被告支付了20000元,下剩63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9年8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期限一个半月支付完毕。后该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接处警登记表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正涛欠原告李永涛货款未还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对原告李永涛要求被告陈正涛偿还货款63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欠原告李永涛货款6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保全费650元,由被告陈正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来彬 审判员  郭新社 审判员  李振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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