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胡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委托代理人:余爱民,铜鼓县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兰英(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群英(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赣0926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65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胡群英承诺在每月20日之前归还2400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王德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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