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5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车辆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